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大昌彩印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蔣岳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244361-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民初字第1220號(2015)東民初字第1220號 |
案號 | (2016)贛0102執(zhí)10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蔣岳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昌市東湖區(qū)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234198.55元、利息(含逾期罰息、復利)(截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58444.05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4198.5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付朝陽、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江西寶之恒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蔣岳武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南昌市東湖區(qū)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付朝陽、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江西寶之恒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蔣岳武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700元,保全費2470元,共計91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蔣岳武、付朝陽、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江西寶之恒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