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奇才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067****07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509民初14421號 |
案號 | (2021)蘇0509執(zhí)35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奇才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深圳市昊楓新科技有限公司貨款4593508.39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593508.39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4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540元,由原告深圳市昊楓新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77元,被告蘇州奇才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463元,被告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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