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粵工商經(jīng)處字【2016】第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不正當競爭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28 |
決定機關(guān) |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佛山市順德區(qū)港華燃氣有限公司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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