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新宏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066833-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丹商初字第00883號 |
案號 | (2020)蘇1181執(zhí)恢6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本金1700萬元、利息及復利2153066.72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計19153066.72元,并按照編號為JK11161400166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復利;二、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本金1650萬元、利息及復利2111919.68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計18611919.68元,并按照編號為JK111614002074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復利;三、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本金1650萬元、利息及復利2168354.08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計18668354.08元,并按照編號為JK111614002075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復利;四、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律師16費47萬元;五、被告句容好年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丹陽諾德電子有限公司、鎮(zhèn)江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鑫源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鎮(zhèn)江躍龍汽車有限公司、連云港天洋汽車有限公司、連云港天洋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天洋集團有限公司、吳全強、魏新對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四項給付義務向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江蘇常誠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四項給付義務向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七、被告江蘇卡威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項給付義務向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631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331317元,由被告江蘇新天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蘇常誠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江蘇卡威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丹陽諾德電子有限公司、鎮(zhèn)江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17南京鑫源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鎮(zhèn)江躍龍汽車有限公司、連云港天洋汽車有限公司、連云港天洋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天洋集團有限公司、吳全強、魏新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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