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運鵬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3010055****20X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121民初347號 |
案號 | (2021)冀0121執(zhí)1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井陘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井陘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雅婧借款本金900萬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借款本金500萬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計付之后的利息、借款本金400萬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計付之后的利息); 二、原告劉雅婧對被告石家莊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建國路669號尚品佳苑北區(qū)15號住宅樓底商102、103、201、204號房產(chǎn)(房產(chǎn)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編號:冀(2018)石家莊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65504、0065506、0067457、0067458號不動產(chǎn))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河北運鵬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蘭廷、盧少輝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800元,由被告石家莊六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河北運鵬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蘭廷、盧少輝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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