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津市環(huán)罰字〔2020〕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國家及本市確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guī)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 |
行政處罰內容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30 |
決定機關 | 天津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瑞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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