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3092957****324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9民初343號 |
案號 | (2021)冀0929執(zhí)5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獻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車站支行借款本金5500萬元及截止到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474166.67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的利息①以1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9%/360*150%)計算至履行完畢止;②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11%/360*150%)計算至履行完畢止;③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10.8%/360*150%)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二、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車站支行對被告河北日新玻璃集團有限公司抵押的涉案財物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三、被告河北日新玻璃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祝景倫對上述借款中的4000萬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律師服務費30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六、駁回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車站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171元,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