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18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對廣告內(nèi)容進行核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對當事人發(fā)布“同仁堂葛根山藥膠囊”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行為,罰款1000000元;2、對當事人發(fā)布“同仁堂安欣膠囊”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行為,罰款1000000元;3、對當事人發(fā)布“芪冬養(yǎng)血膠囊”非處方藥違法廣告的行為,罰款10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9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張利東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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