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賽威芯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3****234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39311號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79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10608469】。一、被告深圳市賽威芯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2月房屋租金93498元及利息(以9349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計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賽威芯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設備租金493410.41元及利息(以493410.4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計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雙威微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設備款1548027.06元及利息(以1548027.0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計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四、被告安徽雙威微電子有限公司、肖興陽、肖翔宇就被告深圳市賽威芯電子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深圳市賽威芯電子有限公司、肖興陽、肖翔宇就被告安徽雙威微電子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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