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洪湖市監(jiān)廣處〔2021〕5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告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jiān)督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fā)布虛假廣告,消除影響;2、罰款1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8 |
決定機關 | 南昌市青山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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