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中穆兄弟新浪潮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768148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年順民(知)初字第04813號 |
案號 | (2016)京0113執(zhí)15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449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原告廣州新京文音像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中穆兄弟新浪潮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電視劇<龍途刺殺>音像版權合同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北京中穆兄弟新浪潮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廣州新京文音像有限公司合同款七萬元;三、被告北京中穆兄弟新浪潮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州新京文音像有限公司違約金十四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穆兄弟新浪潮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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