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9-009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違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币?guī)定,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對未按規(guī)定設置臨時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車輛沖洗設施的,或者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guī)定設置封閉圍欄或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币?guī)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嚴重,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14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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