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啟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486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仲裁字第410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24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根據(jù)上述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仲裁庭形成以下意見: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基金份額受讓款人民幣3,066,082.19元。 二、被申請人自2019年1月5日起,以基金份額受讓款人民幣3,066,082.1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5%年利率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暫計至2019年6月22日逾期利息為61,388.85元。此后逾期利息,以基金份額受讓款人民幣3,066,082.1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直至上述基金份額受讓款還清之日。 三、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30,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人民幣2,789.6元以及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2,733元,其中人民幣5,275元由申請人承擔,人民幣47,458元由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申請人已預交,被申請人承擔部分應徑付申請人。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它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上述裁決所定義務。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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