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黔商市西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2000068****25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黔0103民初9636號(2020)黔01民終8924號 |
案號 | (2021)黔0103執(zhí)30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主文: 一、被告雷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459978.31元、利息人民幣35506.25元、罰息人民幣415999.41元、復利人民幣8952.75元,本金、利息、罰息和復利均暫計算至2019年12月9日,之后的罰息以實際欠付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復利以實際欠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罰息利率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先上浮30%后再上浮50%確定,遇基準利率調(diào)整的,自調(diào)整之日后每年的4月3日重新確定罰息利率; 二、被告貴州黔商市西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杜媛娥、李五一、謝蘭琴、朱兵、彭筑秀、羅遠筑對被告雷鳴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7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4877元,由被告雷鳴、貴州黔商市西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謝蘭琴、李五一、彭筑秀、杜媛娥、羅遠筑、朱兵共同負擔。 二審主文: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877元,由李五一、杜媛娥、羅遠筑、彭筑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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