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興隆汽配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608263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63號 |
案號 | (2016)蘇0621執(zhí)26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西興隆汽配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南通國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100000元,并按照年息9.225%計算利息,其中50000元貨款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計算至2015年1月13日為4097.44元,另外50000元貨款利息自2014年5月24日計算至2015年1月13日為2944.31元,利息共計為7041.75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6元減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江西興隆汽配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由原告代墊,被告于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56元(該院開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1558227682,開戶行:中行西被閘支行)。 代理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