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韓旭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647222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北民初字第997號 |
案號 | (2016)魯0203執(zhí)7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沈衛(wèi)、呂敏華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幣206666元; 二、被告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衛(wèi)、呂敏華補償金人民幣10000元; 三、被告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衛(wèi)、呂敏華違約賠償金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一至三項共計236666元,被告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沈衛(wèi)、呂敏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0元、保全費177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7230元,由原告沈衛(wèi)、呂敏華承擔10元,由被告青島華筑置地有限公司承擔7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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