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香河天易鋁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02455****027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冀1024民初1525號 |
案號 | (2019)冀1024執(zhí)25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香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香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香河天易鋁窗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李敬2013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4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41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同時,以借款本金41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滯納金。 二、被告香河天易鋁窗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李敬2014年7月1日的借款本金15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同時,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滯納金。 三、被告陳助國對被告香河天易鋁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滯納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143元、保全費5000元,由二被告負擔。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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