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建甌泛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78373****713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閩0783民初987號 |
案號 | (2019)閩0783執(zhí)9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建甌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建甌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永建、呂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甌支行償還借款本金435416.45元、2018年4月16日前結欠的利息及罰息21435.95元,以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還款之日按涉案借款合同約定和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的利息、罰息等。 二、被告黃永建、呂萍如未按前項判決履行,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xié)助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甌支行辦理涉案建甌市泛華廣場A4幢1層05號店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建甌泛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督促黃永建、呂萍并配合其辦理抵押登記。 三、上述房產抵押登記辦妥后,或黃永建、呂萍逾期仍未協(xié)助辦理抵押登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甌支行有權以上述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建甌泛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涉案房屋抵押權登記手續(xù)辦妥時,該連帶清償責任免除)。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52元,減半收取為4076元,由被告黃永建、呂萍、建甌市泛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向本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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