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佳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83MA****752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贛0983民初7017號 |
案號 | (2021)贛0983執(zhí)7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省佳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昌市新中原文化演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48321元,利息726360元(該利息暫計至2020年11月20日,后續(xù)利息以2748321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受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標準自2020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南昌市新中原文化演藝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105元,由原告南昌市新中原文化演藝有限公司承擔2508元,被告江西省佳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擔345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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