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茂名電白城海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90419****159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3民終2620號 |
案號 | (2021)粵1322執(zhí)3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970206603152】。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2018)粵1322民初601號民事判決: 一、確認被告邱思雄以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義與原告黃進孝于2015年3月16日簽訂的《廣東省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黃進孝返還保證金3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9月2日起,以3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三、對于上述第二判項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應(yīng)負責償還的債務(wù),由被告邱思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負擔。鑒定費7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負擔3900元,原告負擔3900元。因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故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行向原告退付案件受理費2907元、鑒定費3900元。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3民終2620號民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5800元(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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