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寶源軋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753580-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205民初419號 |
案號 | (2021)冀02執(zhí)恢12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銀斗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唐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并按照月利率8.916667‰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利息206 569.45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以貸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8.916667‰上浮50%支付罰息。 二、被告唐山寶源軋鋼有限公司、王輝、李洋、曹小磊、李寶勇對上述第一項中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唐山寶源軋鋼有限公司、王輝、李洋、曹小磊、李寶勇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唐山銀斗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 246元,減半收取計24 123元,由被告唐山銀斗貿易有限公司、唐山寶源軋鋼有限公司、王輝、李洋、曹小磊、李寶勇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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