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廊坊市博藝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彬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00255****371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冀1002民初300號 |
案號 | (2017)冀1002執(zhí)4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博藝印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子正借款本金28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標準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廊坊市博藝印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子正支付律師費30000元; 三、被告曹彬彬,何煥榮、曹東坡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子正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552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0520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藝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何煥榮、曹東坡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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