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111922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遼0102民初7851號 |
案號 | (2017)遼0102執(zhí)32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崔艷玲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拖欠的租金45,352.13元(已扣除稅金); 二、被告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崔艷玲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拖欠的租金1,736.27元(已扣除稅金); 三、被告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崔艷玲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2,25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6元,由被告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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