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公(消)行罰決字〔2018〕00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千島湖鎮(zhèn)新安東路185號的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七樓消防疏散通道嚴重堵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淳安縣財政局行政罰沒資金歸集專用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2月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2-05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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