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濱海儲能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30****53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16民初23134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94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濱海儲能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天津市華正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2448.5元及利息損失150000元,被告天津濱海儲能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給付原告天津市華正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1830.79元,如被告向原告付清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涉訴工程并未全部進行驗收,則原告同意配合被告進行今后涉訴工程的驗收工作;二、如被告天津濱海儲能技術有限公司未按本調解協(xié)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657元和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四、雙方別無其他爭議。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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