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地海罰〔2021〕21134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30日10時17分,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浙江省杭州市錢塘江吳家渡口水域對浙錢江車011進行了檢查,發(fā)現杭州吳家股份經濟合作社有違法,船舶所有人是杭州吳家股份經濟合作社。7月30日杭州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鄭國寶、魯辰霽承辦此案。2021年8月4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吳士漢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復印件、船員服務簿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委托書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吳家股份經濟合作社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杭州銀行營業(yè)部。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0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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