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金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北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8840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298號 |
案號 | (2016)蘇1202執(zhí)17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虹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原告江蘇泰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鑫支行借款本息合計893459.63元(本金合計600000元,利息、罰息合計293459.63元,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暫計算至2015年9月6日)及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并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52472元。 二、被告徐一鳴、江蘇金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一鳴、江蘇金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被告吳虹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款項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13259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合計人民幣13859元,由諸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諸被告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憑本院發(fā)出的“上訴須知”,按國務院《訴訟費收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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