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秦皇島明昌電力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許文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959449-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冀0302民初5256號 |
案號 | (2017)冀0302執(zhí)18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許文志、被告秦皇島明昌電力燃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鄭芳欠款382650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欠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欠款182650元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704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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