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蘇鹽)應急罰〔2021〕2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條、《江蘇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決定給予人民幣捌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7 |
決定機關 | 鹽城市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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