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鴻州房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96425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滬0114民初12951號 |
案號 | (2021)滬0114執(zhí)7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鴻州房地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承輝、習金花交付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德富路1199號4層504室房屋; 二、被告上海鴻州房地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承輝、習金花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90,413.28元; 三、原告彭承輝、習金花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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