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壽光健元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78316****803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魯07民初184號 |
案號 | (2020)魯07執(zhí)5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和信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借款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66454.17元(利息已計算至2020年4月26日,之后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另行計算,但應扣除罰息的復利);二、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就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在最高額5600萬元范圍內,對被告山東和信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出質的登記證明編號為05244854000625568697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項下的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山東壽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壽光德圣造紙化工有限公司、壽光蔡倫中科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岳召順、張?zhí)m芳就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在債權最高余額56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壽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壽光德圣造紙化工有限公司、壽光蔡倫中科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岳召順、張?zhí)m芳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和信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741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282416元,均由被告山東和信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壽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壽光德圣造紙化工有限公司、壽光蔡倫中科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岳召順、張?zhí)m芳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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