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吉致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22505****729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渝0118民初4978號 |
案號 | (2020)渝0118執(zhí)16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2018)渝0118民初4978號一、被告重慶市大足帶鋼廠返還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 1 705 222.82 元,支付截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復利、罰息 9490.98 元,共計 1 714 713.80 元; 另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還清日止以尚未返還的借款 為基數(shù)按實際執(zhí)行貸款利率 5.98%上浮 50%計算的罰息,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結清日止以所欠息 9490.98 元為基數(shù)按 照實際執(zhí)行貸款利率 5.98%上浮 50%計算的復利。利隨本清。限 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重慶吉致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盧基全、李祥英、 尹龍春、王淑玉、韋體明、重慶輝鉆貿(mào)易有限公司、重慶勤發(fā) 食品有限公司就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 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1 240 元,由被告重慶市大足帶鋼廠承擔,重 慶吉致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盧基全等其余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 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 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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