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富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紀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7****557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73民初7915號 |
案號 | (2017)粵1973執(zhí)73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限被告深圳市富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華星鍍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費507615.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080元、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富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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