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昌處字〔2019〕第19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9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28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劉任憑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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