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011275****26X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鄂0117執(zhí)3301號 |
案號 | (2019)鄂0117執(zhí)1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漢鋼鐵江北集團冷彎型鋼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及滯納金合計5100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1100000元,余款自2019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0萬元,以后每月依此類推,直至款項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時間、金額還款,則原告武漢鋼鐵江北集團冷彎型鋼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對貨款4828317元及滯納金(2018年8月30日前的滯納金為271683元,后續(xù)滯納金以482831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2倍為標(biāo)準(zhǔn),自2018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立即申請強制執(zhí)行。第一項已付部分款項按照先滯納金后貨款的順序進行抵充; 三、若被告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時間、金額還款,被告被告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另需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23823元,律師代理費35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函費76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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