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莆商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355****138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06民初7205號 |
案號 | (2021)津0106執(zhí)8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琦錦商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濱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橋河北大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600000元,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及罰息1166980.58元,以及自2019年9月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及復利(利率標準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執(zhí)行);二、被告天津市莆商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黑鵬、翁文壽、徐秀珠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169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78729元,由被告天津琦錦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莆商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黑鵬、翁文壽、徐秀珠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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