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規(guī)劃資源增資罰[2021]3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905.64平方米的土地;二、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05.64平方米農(nóng)用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三、繳納罰款21598.0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5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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