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布克鞋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10976****539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972民初12673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9)粵1972執(zhí)73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杭州布克鞋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樂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35055.37元及利息(以235055.3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7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樂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13元、保全費1695元(已由原告東莞市樂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杭州布克鞋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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