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羅環(huán)罰〔2017〕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該公司:1、7日內完成該處鋼筋加工點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建設工作并正常投入使用。2、3日內將該處鋼筋加工點搭建在河道上的兩處簡易廁所拆除。并處罰伍萬元整(小寫:5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15 |
決定機關 | 羅甸縣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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