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鄞市監(jiān)處〔2020〕1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設備代碼41703302122013030014、41703302122013030015的電動單梁起重機,并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2-27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拓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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