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貝優(yōu)特福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建元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005956-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202民初3915號 |
案號 | (2018)蘇1202執(zhí)16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被告曹建元、吳小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殷泰萍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借期內利息人民幣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幣30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泰州市貝優(yōu)特福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項向原告殷泰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泰州市貝優(yōu)特福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證責任償還上述款項后,可依法向被告曹建元追償。 如諸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6400元,由被告曹建元、吳小華、泰州市貝優(yōu)特福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諸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800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③帳號:479369913453;④行號:104312800123;⑤匯入銀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⑥款源:上訴費;⑦一審案號;⑧編碼: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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