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壽豐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383419-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123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23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徐小勤貸款本金9948185.28元及利息1159824.43元(此后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不得超過年利率24%)。 二、被告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小勤支付律師費30000元; 三、被告江蘇聚泰織造整理公司、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線公司、謝益美、陳麗丹、謝益才、陳曉紅對上述兩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帳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帳號: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314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4874元,由被告吳江市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被告聚泰織造整理公司、派利帝紡織科技公司、謝益美、陳麗丹、謝益才、陳曉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吳江市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進行追償。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交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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