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壽豐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383419-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吳江商初字第00963號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中友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吳越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215913.33元(計算至2014年10月16日),以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20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蘇州中友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77259元。 三、被告吳江市鑫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滕銀微、謝茂、程解明、楊壽豐對被告蘇州中友紡織有限公司的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被告潘建曉對被告楊壽豐履行上述第三項中的保證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五、被告謝友成對被告滕銀微履行上述第三項中的保證債務在200萬元內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六、被告盛友集團有限公司以對被告蘇州中友紡織有限公司的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在3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2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1580元,由被告蘇州中友紡織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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