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消)行罰決字〔2021〕008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你單位(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夾浦鎮(zhèn)香樟大道888號長興輕紡城8幢47至48、701至731號、801至831號)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湖州途愉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至交通銀行長興支行(賬戶名:長興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結(jié)算戶,帳號:707063712018010050649001)。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長興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11月2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02 |
決定機關(guān) |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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