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尉國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9246437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971民初6853號 |
案號 | (2018)粵1971執(zhí)5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限被告東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兆舜有機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3482元; 二、限被告東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兆舜有機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貨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10325元為本金,從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2、以14479.5元為本金,從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3、以8977.5元為本金,從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4、以11250元為本金,從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5、以17700元為本金,從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6、以10750元為本金,從2016年9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東莞兆舜有機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938.83元、保全費851.06元,共1789.89元(原告東莞兆舜有機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原告東莞兆舜有機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41.88元,被告東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748.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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