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御龍軒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蒙春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519048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桂0204民初2276號 |
案號 | (2018)桂0204執(zhí)14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眾禧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償還貸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貸款利息657720元,支付罰息(該罰息以所欠本金8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3.7025%的標準,自2015年12月17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原告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有權以被告廣西御龍軒實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紅嶺路7號第五幢六層至24號.33號至50號商場的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判決確定貸款本息及訴訟費。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不足以償還的,被告廣西御龍軒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未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償還責任。 三、被告霍慧緣、蒙國椰、蒙春鳳、覃永山、蒙鵬飛對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184元(原告已預交)元,由被告廣西眾禧貿易有限公司、廣西御龍軒實業(yè)有限公司、霍慧緣、蒙國椰、蒙春鳳、覃永山、蒙鵬飛共同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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