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余公(倉)行罰決字[2020]0817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新南北物業(y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于2020年12月28日14時許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28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倉前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陳煙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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