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鄭發(fā)改罰決字〔2017〕第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取得開工報告、擅自開工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zé)令改正;2、處工程合同價21360萬元的1.8%的罰款,計384.48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01 |
決定機關(guān) | 鄭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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