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11276****80X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1972民初5435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1972執(zhí)113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21217612006】。一、限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東莞胡連普光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2900元;二、限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東莞胡連普光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92900元為本金,從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3倍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三、被告王惠龍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8元,訴前財產保全費1174元(原告均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87元,由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惠龍共同負擔2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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