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09****18XP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19民終4614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2)粵1971執(zhí)61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84121163278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16568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償還尚欠的貸款本金1981033.39元及罰息(罰息從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048對尚欠的貸款本金計收,計至案涉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3080.5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訴訟費28080.58元(原告已預交),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負擔298.07元,由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7782.51元。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9民終4614號民事判決書:一、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1656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1656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義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981033.39元、罰息54003.94元(計至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5日起罰息按合同約定的6.96利率上浮50計算,計至案涉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3080.5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訴訟費28080.58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已預交),由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義負擔。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98.07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已預交),由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義負擔。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義承擔的訴訟費,直接徑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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